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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法规

苹果手机imtoken怎么下载 2023-01-16 21:31:35

以下信息转载自湖南省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深入到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普遍对互联网金融这种金融新业态重视不够。虽然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陆续出台,但互联网金融法规普遍较少。笔者列举了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低。只需200元购买一台电脑和一套源代码比特币的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难免有些骗子会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钱。失控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二期或者分别判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年以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比特币的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50万元以上或没收财产。

二、特别规定

1、第三方支付规定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2号),《办法》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措施是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划转服务: 一)网上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的获取;(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靠公众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付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盈利性卡,在发卡机构以外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金额,包括以卡片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以及使用磁条和芯片等技术的密码。 ) 银行卡签约商户的终端等收款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规定。

2、P2P 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吃紧的形势下,人人贷( PeertoPeer,简称P2P)信用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和贷款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品,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匹配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相关媒体对此类中介公司的运作情况和影响力进行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警示。可见,该通知只是人人贷的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召开的九部委应对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明确界定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三项场景类型:资金池模式;借款人和庞氏骗局的非法集资风险。

3、众筹规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最近批准了一项众筹法规草案,该草案于 2012 年初通过了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 Act) 的批准。),即在互联网上筹集资金的合法确认适用于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这是美国政府规范众筹的重要举措。

2013年9月16日,证监会在淘宝上通知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并予以制止。暂停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公司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股份》。迄今为止,所谓的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发行股票,首次被定义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固问题,但考虑到目前的法律框架,国内众筹网站不能简单照搬美国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倒非法红线,即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从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美国对众筹立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来规范众筹模式,但仍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规定市场应严格执行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必须遵守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除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请指南》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请指南》,用于运营互联网申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文化单位。为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操作指南。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过互联网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收处理,即个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给他人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但监管措施仍仅限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

5、网上银行规定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办法是指利用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通讯渠道或向公众开放的公开公共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电信网络等语音通信设备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和银行业务使用手机和无线网络进行。 (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让客户通过自助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一项重要监管规定。

6、互联网保险条例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会)建发[2011]53号)”。 《办法》旨在促进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金融模式的出现和新规制的需要。而且,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规并不完善,一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相关法规仍然滞后,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部门尽快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